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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公告

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(县里第二十项)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公示

加入时间:2024-06-24 15:22

 

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(县里第二十项)反馈问题整改任务: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不到位。吉林市存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数量少、赔偿金额低等问题。2022年,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106件,仅立案5件,开展损害赔偿3件,其中生态环境方面2件、农业农村方面1件,赔偿金额80余万元。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,自然资源、林业、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矿山偷采超采、侵占林地耕地、非法采砂、破坏黑土地等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,却以相关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未予立案,也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,未发挥出制度设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硬约束作用,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到位。 

  

整改目标:构建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持续改善环境质量。 

  

  

整改完成情况 

按照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,我分局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我县案件和2017年以来全县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排查,其中永吉县公安局涉及我县的2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。 

1)迟海燕露天焚烧秸秆涉嫌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案。202241020时许,金家乡何家村六社迟海燕在自家院子露天焚烧秸秆,产生烟尘污染物质,污染大气环境。永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迟海燕责令停止焚烧秸秆,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。 

2)齐兴有露天焚烧秸秆涉嫌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案。20224917时许,金家乡任家村十社齐兴有在自家院子露天焚烧秸秆,产生烟尘污染物质,污染大气环境,永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齐兴有责令停止焚烧秸秆,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。 

按照《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永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,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,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、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,及各成员单位,下设办公室,设在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,建立了上下级与部门内部沟通协作机制,强化行政司法衔接,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、统筹推进改革的良好工作局面。 

(三)加强对各项制度合法性审查,严格提高制度规范性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等,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调查评估、赔偿磋商、损害修复、赔偿诉讼、资金管理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,细化工作流程。 

(四)县检察院通过院内会议,传达工作精神,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,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深入开展。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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